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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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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煤氣事業,指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經營以導管供應左列氣體燃料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公用事業: 一、天然氣。 二、液化氣體燃料。 三、以煤炭、焦煤、石油或其他物質製造或合成之可燃氣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定義了煤氣事業的範疇,包括了使用導管供應天然氣、液化氣體燃料,以及使用煤炭、焦煤、石油或其他物質製造或合成的可燃氣體,供應給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的公用事業。這表示經營煤氣事業需要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營業區域內提供這些氣體供應服務。 (參考資料: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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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煤氣事業,指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經營以導管供應左列氣體燃料予家庭、商業及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