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煤氣事業,指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經營以導管供應左列氣體燃料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公用事業: 一、天然氣。 二、液化氣體燃料。 三、以煤炭、焦煤、石油或其他物質製造或合成之可燃氣體。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定義了煤氣事業的範疇,包括了使用導管供應天然氣、液化氣體燃料,以及使用煤炭、焦煤、石油或其他物質製造或合成的可燃氣體,供應給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的公用事業。這表示經營煤氣事業需要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營業區域內提供這些氣體供應服務。 (參考資料: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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