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氣事業應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將月契約量十萬立方公尺以上之工業用戶資料,包括其上一年每月實際用氣量、最大尖峰日負載量、購氣價格、供氣合約影本等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並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22-2 條的規定,煤氣事業應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月契約量十萬立方公尺以上的工業用戶資料,包括上一年每月的實際用氣量、最大尖峰日負載量、購氣價格、供氣合約影本等資料,并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作為教授,我可以使用以下參考資料來解釋這條法規: - 煤氣事業管理條例第7條:提供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的相關法源基礎。 - 能源局煤氣事業管理規則解釋說明:詳細說明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 中華民國能源局網站:最新的法規和政策公告,可以找到有關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的相關資訊。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參考資料中的煤氣事業管理條例第7條明確規定了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的法源基礎。該條例解釋了煤氣事業應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月契約量十萬立方公尺以上的工業用戶資料,包括上一年每月的實際用氣量、最大尖峰日負載量、購氣價格、供氣合約影本等資料,并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因此,根據這條法規,煤氣事業必須遵守這些要求並提交相應的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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