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氣事業供應氣體之成份及熱值,應經常保持本規則所定之標準,並按日記錄,於每月陳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24條,煤氣事業供應的氣體成份和熱值應該符合該規則所定的標準。煤氣事業應該每天記錄供應的成份和熱值,並每月向地方主管機關陳報核備。 參考資料:煤氣事業管理規則(內政部命令) 參考範例:煤氣公司每天測量供應的氣體成份和熱值,並記錄在每日報告中。每月,該公司將這些數據彙總起來,並向地方主管機關提交陳報文件,以核備供應的標準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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