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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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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電業法第97條規定該法除了已經另外訂定施行日期的條文外,從公布日起立即生效。例如,如果電業法修正案在2022年6月1日公布,那麼該修正案中不另外訂定施行日期的條文將從該日起立即生效。

立法沿革 3

(0361129 制定)

小型電業得不適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0540511 全文修正)

工礦廠商、農田水利、機關學校、醫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置發電設備,專供自用:   一、當地無電能供應或供應不足,而預期在一年內無法增加供應者。   二、有副產物可以利用者。   三、供生產用之蒸氣可利用以發電者。   四、電源供給絕對不能停止者。   五、購電成本超過自行發電成本,足以妨礙其業務發展者。

(1060111 全文修正)

本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五條移列。   二、本次修正除第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已考量實務運作彈性,另於各該條文明定施行日期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爰予明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129 制定)

小型電業得不適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0540511 全文修正)

工礦廠商、農田水利、機關學校、醫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置發電設備,專供自用:   一、當地無電能供應或供應不足,而預期在一年內無法增加供應者。   二、有副產物可以利用者。   三、供生產用之蒸氣可利用以發電者。   四、電源供給絕對不能停止者。   五、購電成本超過自行發電成本,足以妨礙其業務發展者。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五條移列。   二、本次修正除第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已考量實務運作彈性,另於各該條文明定施行日期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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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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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97 條規定:「本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9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