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根據參考資料,電業法第97條規定該法除了已經另外訂定施行日期的條文外,從公布日起立即生效。例如,如果電業法修正案在2022年6月1日公布,那麼該修正案中不另外訂定施行日期的條文將從該日起立即生效。
小型電業得不適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工礦廠商、農田水利、機關學校、醫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置發電設備,專供自用: 一、當地無電能供應或供應不足,而預期在一年內無法增加供應者。 二、有副產物可以利用者。 三、供生產用之蒸氣可利用以發電者。 四、電源供給絕對不能停止者。 五、購電成本超過自行發電成本,足以妨礙其業務發展者。
本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五條移列。 二、本次修正除第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已考量實務運作彈性,另於各該條文明定施行日期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爰予明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小型電業得不適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工礦廠商、農田水利、機關學校、醫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置發電設備,專供自用: 一、當地無電能供應或供應不足,而預期在一年內無法增加供應者。 二、有副產物可以利用者。 三、供生產用之蒸氣可利用以發電者。 四、電源供給絕對不能停止者。 五、購電成本超過自行發電成本,足以妨礙其業務發展者。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五條移列。 二、本次修正除第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已考量實務運作彈性,另於各該條文明定施行日期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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