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之規定,不再適用。
根據該問題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電業法第96條的具體內容。
小型電業負責人應於就任或解任後十五日內,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案。
本章所未規定者,準用其他各章之規定。
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之規定,不再適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本法修正後,發電業開放民間申設,且定位為非公用事業,爰明定其排除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
小型電業負責人應於就任或解任後十五日內,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案。
本章所未規定者,準用其他各章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因本法修正後,發電業開放民間申設,且定位為非公用事業,爰明定其排除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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