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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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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之規定,不再適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電業法第96條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3

(0361129 制定)

小型電業負責人應於就任或解任後十五日內,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案。

(0540511 全文修正)

本章所未規定者,準用其他各章之規定。

(1060111 全文修正)

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之規定,不再適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本法修正後,發電業開放民間申設,且定位為非公用事業,爰明定其排除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

  •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法規
(0361129 制定)

小型電業負責人應於就任或解任後十五日內,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案。

(0540511 全文修正)

本章所未規定者,準用其他各章之規定。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因本法修正後,發電業開放民間申設,且定位為非公用事業,爰明定其排除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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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96 條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9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