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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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規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或技師主管機關對於根據技師法第三十六條所做出的處分,必須彼此通知,並且要分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中央技師主管機關。這意味著在處分案件中,各主管機關之間需要相互通知並報告上級主管機關,以確保各方都能了解處分的情況。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透明度和監督,以確保處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技師法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六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3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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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