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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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受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不得再執行本法所定該科技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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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當技師受到技師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的懲戒處分,即廢止其執業執照時,該技師就不能再執行技師法所定的科技師業務了。這意味著技師失去了執業資格,不能再從事相關的專業工作。 參考資料: 技師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33&flno=16 裁判範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2112 號判決,當一名技師因犯有嚴重的職業倫理違反行為,例如舞弊或業務違法等,技師懲戒委員會可以根據技師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對該技師做出廢止執業執照的懲戒處分,結果該技師就不能再執行技師法所定的科技師業務了。
-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廢止名詞
- 懲戒名詞
- 技師法 第 4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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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