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家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包含鋼瓶瓶身及其附裝之鋼瓶閥) 應依國家標準規定實施定期檢驗,非經檢驗合格不得灌氣。 家用液化石油氣承銷業者 (經銷商、分裝場、分銷商) 應於鋼瓶檢驗合格有效期限屆滿前將鋼瓶送往認可之驗瓶機構 (場) 依規定實施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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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的相關安全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如下: 1. 家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包含鋼瓶瓶身及其附裝之鋼瓶閥) 應依國家標準規定實施定期檢驗,非經檢驗合格不得灌氣。 此項規定表示家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在灌氣之前必須經過定期檢驗,並且檢驗結果必須合格,才能進行灌氣作業。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鋼瓶的安全性,以防止潛在的危險情況發生。 參考資料: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消防法第四十二條、液化石油氣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範例:如果一家分裝場發現家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定期檢驗期限已經到期,則應該拒絕進行灌氣,直到鋼瓶通過定期檢驗並獲得合格結果才能再次進行灌氣作業。 2. 家用液化石油氣承銷業者 (經銷商、分裝場、分銷商) 應於鋼瓶檢驗合格有效期限屆滿前將鋼瓶送往認可之驗瓶機構 (場) 依規定實施定期檢驗。 根據此項規定,家用液化石油氣承銷業者(包括經銷商、分裝場和分銷商)需要在鋼瓶檢驗合格的有效期限屆滿前,將鋼瓶送往經認可的驗瓶機構(場)進行定期檢驗。這麼做的目的是確保鋼瓶的安全性,以防止潛在的危險情況發生。 參考資料: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消防法第四十二條、液化石油氣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範例:一家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該在鋼瓶檢驗合格的有效期限屆滿前,確保將鋼瓶送至認可的驗瓶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以確保鋼瓶的安全性並遵從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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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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