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家用液化石油氣承銷業者違反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經消防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視情節停止供氣,或取銷其經營權,其因而釀成事故影響公共安全者,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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