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家用液化石油氣經銷商應附設驗瓶機構 (場) ,或簽約委託經認可之驗瓶機構 (場) ,依國家標準執行家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 前項規定之驗瓶機構 (場) 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授權後始得執行驗瓶業務,有關授權之評鑑、認可及督導考核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權責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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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规文件和相关上下文,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根据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的第14条,家用液化石油气经销商应该设立验瓶机构或与经认可的验瓶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对家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 验瓶机构必须得到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授权才能执行验瓶业务,有关授权的评估、认可和监督考核则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的权责单位负责。 根据此法规,家用液化石油气的经销商必须设立或与获得授权的验瓶机构合作,用于定期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验。授权的验瓶机构必须经过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授权,评估、认可和监督考核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的权责单位负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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