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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家用液化石油氣經銷商應附設驗瓶機構 (場) ,或簽約委託經認可之驗瓶機構 (場) ,依國家標準執行家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 前項規定之驗瓶機構 (場) 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授權後始得執行驗瓶業務,有關授權之評鑑、認可及督導考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權責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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