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不得置於地下層,其放置場所四周之牆壁應為不燃材料構造。其持有數量在儲存基準量以上者應依其性質分別設置各種儲存倉庫或儲存槽,其儲存之位置、構造及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