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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共危險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確遵左列規定: 一、氧化性物質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高溫、衝擊、磨擦。過氧化物尤應避免與水接觸。 二、易燃性固體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暨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三、禁水性物質應避免與水接觸。 四、易燃性液體應避免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 五、爆炸性物質應避免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 六、強酸性物質應避免與可燃物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中和之物品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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