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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確遵左列規定: 一、氧化性物質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高溫、衝擊、磨擦。過氧化物尤應避免與水接觸。 二、易燃性固體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暨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三、禁水性物質應避免與水接觸。 四、易燃性液體應避免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 五、爆炸性物質應避免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 六、強酸性物質應避免與可燃物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中和之物品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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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7條,針對公共危險物品的儲存及處理,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氧化性物質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也要避免接近可能導致其分解的物品,並且應避免高溫、衝擊和磨擦。尤其對於過氧化物,更需要避免與水接觸。 2. 易燃性固體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或混合,以及避免與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和過熱。金屬粉末應避免與水或酸接觸。 3. 禁水性物質應避免與水接觸。 4. 易燃性液體應避免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觸,並且要防止蒸氣的發生。 5. 爆炸性物質應避免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且避免過熱、衝擊和摩擦。 6. 強酸性物質應避免與可燃物或具有促成其分解和中和作用的物品接近。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共危險物品的儲存和處理能夠遵守相應的安全要求,以防止事故和危險的發生。 參考資料:《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7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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