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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儲存乙醚、乙醛、環氧丙烷或其相當之公共危險物品,應用儲存槽,除依前條第四款規定外,並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屋外儲存槽、屋內儲存槽或移動儲存槽儲存者,除乙醚外,應填充不燃性氣體。 二、儲存於屋外或屋內壓力儲存槽中者,其溫度應保持於攝氏三十度以下,其為乙醛者,應保持於攝氏十五度以下。 三、儲存於設有保冷裝置之移動儲存槽內者,其溫度應保持低於其沸點以下。 四、儲存於移動儲存槽內者,其溫度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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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對於儲存乙醚、乙醛、環氧丙烷或其相當之公共危險物品,應遵守以下規定進行儲存: 1. 使用屋外儲存槽、屋內儲存槽或移動儲存槽儲存時,除乙醚外,必須填充不燃性氣體。 2. 儲存於屋外或屋內非壓力儲存槽中的物品,溫度應保持在攝氏30度以下;若是乙醛,溫度應保持在攝氏15度以下。 3. 儲存於設有保冷裝置的移動儲存槽中的物品,溫度應保持低於其沸點以下。 4. 儲存於移動儲存槽中的物品,溫度應保持在攝氏40度以下。 作為一個具備法律背景的教授,這些規定可以在「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中找到。根據研究和參考,我們可以在該法規的相關資料中找到以下例子: 根據內政部所訂定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5條的相關規定,液化石油氣鋼瓶儲氣量的重量應符合CN2448「液化石油氣鋼瓶(瓶身)構造」的規定。若未符合該標準,將視為違規行為。 此外,根據消防法第15條第2項和第42條的相關規定,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設置標準、安全管理辦法,以及液化石油氣鋼瓶儲氣量等相關規定,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可能面臨新台幣 2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罰鍰。若經罰鍰後仍不改善,可以連續處罰,並且可被禁業或停止使用 30 天以下的處分。 總結來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儲存乙醚、乙醛、環氧丙烷或其相當之公共危險物品,必須遵守該法規第18條中所列舉的規定,包括適當填充不燃性氣體、控制溫度等措施。否則,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可能面臨相應的罰則和處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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