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分為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等六類。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名稱及管制量、儲存基準量如附表。 (編 註:附表請參閱 總統府公報 第 5801 號 14-16 頁)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2條,公共危險物品分為六類,包括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具體的種類、名稱、管制量、儲存基準量則需要參照相關附表,這些信息可以參考總統府公報第5801號14-16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