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分為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等六類。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名稱及管制量、儲存基準量如附表。 (編 註:附表請參閱 總統府公報 第 5801 號 14-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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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2條,公共危險物品分為六類,包括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具體的種類、名稱、管制量、儲存基準量則需要參照相關附表,這些信息可以參考總統府公報第5801號14-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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