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分為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等六類。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名稱及管制量、儲存基準量如附表。 (編 註:附表請參閱 總統府公報 第 5801 號 14-16 頁)
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分為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等六類。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名稱及管制量、儲存基準量如附表。 (編 註:附表請參閱 總統府公報 第 5801 號 14-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