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26 條
汽車加油站、加氣站之小包裝油品儲藏室應以不燃材料建築,不得設地窗,應通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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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中的小包裝油品儲藏室的建築要求。根據這個規定,儲藏室必須以不燃材料建造,不得設置地窗,並且應該具有良好的通風設施。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是《行為時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6條。根據這個條文,汽車加油站、加氣站中的小包裝油品儲藏室應該符合以上建築要求。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這些儲藏室不會因為材料的易燃性而造成火災危險,同時通風設施的要求可以有效地排除有害氣體和預防氣體泄漏造成的安全問題。 例如,假設一家汽車加油站在小包裝油品儲藏室中使用了易燃材料進行建造,並且設置了地窗,這將違反上述規定。當地公共安全機構可以根據這個規定來對這家加油站進行處罰,比如罰款或者停業。同樣地,如果這家儲藏室缺乏良好的通風系統,這也會被認為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因此,加油站經營者應該嚴格遵守這個法規,確保儲藏室的建築和通風達到相關的安全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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