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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27 條

汽車加油站之加油機應經製造國安全檢驗合格,其底座應固定於油泵島並接地,距離地界線不得小於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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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汽車加油站之加油機,在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時,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其加油機應經製造國安全檢驗合格,並且其底座應固定於油泵島並接地。此外,在距離地界線的要求上,加油機與地界線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二公尺。 這些規定的依據來自於《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本身。此法規的目的在於規範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的事業者,確保其應符合安全標準及適當的管理措施,以防止潛在的危險事件發生。 綜合以上述法規,可知在經營汽車加油站時,加油機的製造國應通過安全檢驗,並且應將底座固定於油泵島並且接地。此外,加油機與地界線之間的距離也應符合最低的要求,即不得小於二公尺。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加油站的安全性和防止潛在的危險事件發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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