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高壓氣體,其分類如左: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 (以下簡稱壓力) 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四、前款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所指定之液化氣體。 前項有關鍋爐及其導管內高壓蒸氣、鐵路車輛空調設備內之高壓氣體、船舶航空器礦場帶電設備能設備等之高壓氣體於其他法規已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