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氣站之左列設備應設五‧五平方厘米以上之接地線,接地電阻並應在十歐姆以下: 一、儲氣槽。 二、電動泵及電氣開關。 三、氣槽車卸收設備。 四、連接高壓設備之管線。 五、加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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