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39 條
加氣站之左列設備應設五‧五平方厘米以上之接地線,接地電阻並應在十歐姆以下: 一、儲氣槽。 二、電動泵及電氣開關。 三、氣槽車卸收設備。 四、連接高壓設備之管線。 五、加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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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39條,加氣站應設置五‧五平方厘米以上之接地線,並且接地電阻應該在十歐姆以下。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加氣站相關設備的安全性和防止靜電累積。 作為一個例子,在某個加氣站中,他們的儲氣槽、電動泵及電氣開關、氣槽車卸收設備、連接高壓設備的管線以及加氣機都符合要求,都有設置五‧五平方厘米以上的接地線並且接地電阻在十歐姆以下。這樣的設備配置符合法規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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