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其分類如左: 一、實業用爆炸物業:指製造、販賣或儲存實業用爆炸物之事業。 二、爆竹煙火業:指製造、販賣或儲存爆竹煙火類物品之事業。 三、液體燃料業:指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煤油、汽油、柴油或燃科油等燃料之事業。 四、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前三款以外公共危險物品之事業。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其分類如左: 一、實業用爆炸物業:指製造、販賣或儲存實業用爆炸物之事業。 二、爆竹煙火業:指製造、販賣或儲存爆竹煙火類物品之事業。 三、液體燃料業:指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煤油、汽油、柴油或燃科油等燃料之事業。 四、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前三款以外公共危險物品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