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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4 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其分類如左: 一、實業用爆炸物業:指製造、販賣或儲存實業用爆炸物之事業。 二、爆竹煙火業:指製造、販賣或儲存爆竹煙火類物品之事業。 三、液體燃料業:指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煤油、汽油、柴油或燃科油等燃料之事業。 四、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前三款以外公共危險物品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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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4條,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的分類如下: 一、實業用爆炸物業:指製造、販賣或儲存實業用爆炸物的事業。這類事業主要從事製造、販賣或儲存用於實業用途的爆炸物品,如火藥、炸藥等。 二、爆竹煙火業:指製造、販賣或儲存爆竹和煙火類物品的事業。這類事業主要涉及製造、販賣或儲存爆竹和煙火等物品。 三、液體燃料業:指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煤油、汽油、柴油或燃科油等燃料的事業。這類事業主要從事燃料的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等活動。 四、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前三款以外公共危險物品之事業:指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除了前述三類以外的其他公共危險物品的事業。這些物品可能包括氧化性固體、易燃固體、發火性液體等等。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之安全管理辦法,這些事業需要根據相應的法規進行安全管理,包括場所的位置、構造和設備的設置標準,以及儲存、處理和搬運的安全管理規定。此外,根據消防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經營公共危險物品的事業場所不符合相關的設置標準或安全管理規定,將會面臨罰款、停業或停止使用等處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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