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40 條
加氣站應設置緊急供電設備供緊急照明燈、緊急遮斷裝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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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40條,加氣站應設置緊急供電設備,用於提供緊急照明燈、緊急遮斷裝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的電力供應。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提供適當的照明和警報,以保障加氣站的安全。舉例來說,若加氣站停電時,緊急供電設備能夠提供緊急照明和遮斷裝置的電力,同時也能夠觸發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提供必要的安全警示。這樣一來,加氣站的員工和使用者就可以在緊急情況下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確保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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