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41 條
加氣站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並應配備防爆型手提燈及手電筒各二支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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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加氣站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並應配備防爆型手提燈及手電筒各二支以上。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經營石油氣的加注站設備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了加氣站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防爆型手提燈及手電筒等設備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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