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氣站之加氣機、儲氣槽區之壓縮機、泵、儲氣槽室及其他有漏洩之虞之處所,應設置符合左列規定之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一、應與緊急遮斷裝置連動。 二、設備之警報部分應設於營業室及常駐值班室明顯位置。 三、氣體探測器高度應距地板面十公分以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4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