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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42 條

加氣站之加氣機、儲氣槽區之壓縮機、泵、儲氣槽室及其他有漏洩之虞之處所,應設置符合左列規定之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一、應與緊急遮斷裝置連動。 二、設備之警報部分應設於營業室及常駐值班室明顯位置。 三、氣體探測器高度應距地板面十公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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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42條,加氣站之加氣機、儲氣槽區之壓縮機、泵、儲氣槽室及其他有漏洩之虞之處所,應設置符合以下規定之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一、應與緊急遮斷裝置連動,使其在檢測到氣體漏氣時能夠立即切斷氣體供應。 二、警報器部分應設置在營業室及常駐值班室的明顯位置,以確保人員能及時收到警報。 三、氣體探測器應距離地板面十公分以下,以便能夠檢測到地面上的氣體漏洩情況。 相關參考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訂定之「液化石油氣、甲烷氣等無色、無臭之可燃性氣體之漏氣自動警報設備技術規範」,該規範具體規定了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的技術要求和安裝位置。 範例:一家加氣站在儲氣槽區的壓縮機上安裝了一個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該警報設備與緊急遮斷裝置連動,當檢測到氣體漏氣時,立即切斷氣體供應並發出警報聲音。警報器部分設置在營業室及常駐值班室的明顯位置,以便工作人員能夠及時收到警報並採取相應措施。此外,氣體探測器的安裝高度也符合安全規定,距離地板面十公分以下,能夠有效檢測到地面上的氣體漏洩情況。這樣的設置符合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42條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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