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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5 條

經營高壓氣體各類事業,其分類如左: 一、氣體燃料業:指製造、儲存可燃氣體,或由發生裝置生產,經所設固定管線供應住宅、工業、商業用戶使用及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液化氣體燃料之事業。 二、其他高壓氣體業:指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前款以外高壓氣體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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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的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兩種業務分類:氣體燃料業和其他高壓氣體業。具體內容如下: 一、氣體燃料業:指製造、儲存可燃氣體,或由發生裝置生產,經所設固定管線供應住宅、工業、商業用戶使用及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液化氣體燃料之事業。 這類業務涉及製造、儲存可燃氣體,或透過發生裝置生產,然後利用設置的固定管線提供給住宅、工業和商業用戶使用。此外,還包括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液化氣體燃料。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家公司從事瓦斯製造和儲存業務,或者使用發生裝置生產可燃氣體並通過固定管線供應給住宅、工業、商業用戶,並且也從事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液化氣體燃料,那麼該公司可以被歸類為氣體燃料業。 二、其他高壓氣體業:指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前款以外高壓氣體之事業。 這類業務涉及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除了可燃氣體以外的其他高壓氣體。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從事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除了可燃氣體之外的高壓氣體(例如氧氣、氮氣等),那麼該公司可以被歸類為其他高壓氣體業。 以上是對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5條的釋義,並給出了相關的參考資料來支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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