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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52 條

油庫儲存重質油料之倉庫,周圍應保持之空地帶,儲存量未滿二萬公升者,應在一公尺公上;二萬公升以上未滿四萬公升者,應在二公尺以上;四萬公升以上未滿十萬公升者,應在三公尺以上;十萬公升以上者,應在五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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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52條,油庫儲存重質油料之倉庫周圍應保持一定的空地帶,並根據儲存量的大小在一定的距離內進行規定,具體距離的要求如下: 1. 儲存量未滿二萬公升者,應在一公尺以上的距離內保持空地帶。 2. 儲存量在二萬公升以上但未滿四萬公升者,應在二公尺以上的距離內保持空地帶。 3. 儲存量在四萬公升以上但未滿十萬公升者,應在三公尺以上的距離內保持空地帶。 4. 儲存量達到或超過十萬公升者,應在五公尺以上的距離內保持空地帶。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油庫儲存重質油料時的安全,預防潛在的危險情況發生。根據消防法及相關法規,倉庫周圍應保持一定的安全間距,以防止火災擴散或其他安全問題的發生。具體的儲存量和相應的安全距離是依據相關法規進行制定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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