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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6 條

對轄區內經營高壓氣體及達於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事業,其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由消防機構依消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檢查。 前項之消防安全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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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6條,對於在轄區內經營高壓氣體及達到管制量的公共危險物品事業,其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需要由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第8條第2項進行檢查。如果有關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標準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有明確規定,則依該標準進行設置;如果該標準中未規定相關內容,則適用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例如,《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了液化石油氣儲存設施的相關設置標準。如果某個業者經營液化石油氣業務且儲存量達到管制量,消防機構將依據該條規定進行消防安全設施的檢查。 此外,根據消防法第8條第2項規定,消防機構可依相關法令進行消防安全設施的檢查。例如,根據行為時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2條第2款第5目,在六類物品製造場所中,若收容人員在300人以上,其消防安全設施的檢查依照設置標準第12條第1款第1目至第5目、第7目、第2款第1目、第2目及第5目的規定進行。若該製造場所的消防安全設施與相關標準不符,則消防機構可根據消防法第15條第2項的罰則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總結而言,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6條,消防安全設備的檢查由消防機構進行,相關的設置標準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規定進行,如果該標準未規定相關內容,則適用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消防機構在檢查過程中,可依照相關規定對不符合安全設備標準的場所或設備進行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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