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67 條
油庫油料操作場所附近應有警鐘或警鈴或電話等緊急報警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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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67條,油庫油料操作場所附近應有警鐘或警鈴或電話等緊急報警設備。這個規定要求在油庫油料操作場所附近設置警報設備,以便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夠迅速報警。這樣可以提高安全性,防止潛在的事故發生。具體的設置方式和要求可參考相關的安全管理辦法與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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