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68 條
油庫內電氣危險場所之電氣設備,應依國家標準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68 條,油庫內的電氣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應該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進行處理。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國家相關的電氣安全規範、標準或指南。這些資料可能包括台灣的電氣安全法規、國際電氣安全標準,或是專門針對油庫電氣設備的指南文件。由於具體的參考資料沒有提供,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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