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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70 條

油庫應設置緊急供電設備,並與需緊急供電之設備相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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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70 條,油庫應設置緊急供電設備,並與需緊急供電之設備相連接。 根據內政部依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訂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包括油庫在內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施,應設置緊急供電設備。同時,根據內政部所修正之「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二點附件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表」十、6所規定,公用事業設施可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但乙種建築用地除外。 因此,根據上述法規,油庫應設置緊急供電設備,並與需緊急供電之設備相連接,以確保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設施的安全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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