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71 條
漁船加油站應明顯標示「熄火加油」及「嚴禁煙火」,並於加油碼頭標示「漁船加油時應將引擎熄火,且禁止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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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71條規定,對於漁船加油站的營運,應當明確標示「熄火加油」及「嚴禁煙火」的警示,在加油碼頭上應當標示「漁船加油時應將引擎熄火,且禁止使用明火」的告示。該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漁船加油時的安全,避免火災等意外事件的發生。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1條 - 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1項前段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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