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75 條
村 (里) 長、鄰長、村 (里) 幹事,獲悉轄區住戶或公司行號有左列情形時,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或當地警察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 一、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違反規定者。 二、任意放置公共危險物品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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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75條,村(里)長、鄰長、村(里)幹事在得知轄區住戶或公司行號有以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當地警察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 1. 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違反規定者。 2. 任意放置公共危險物品可能妨害公共安全者。 且根據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二點附件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表」第十、6規定『公用事業設施』許可作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使用,但乙種建築用地除外,該許可使用細目確定了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存設施的使用標準。因此,如果有人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違反這些使用標準,相關的村(里)長、鄰長、村(里)幹事應立即通知相關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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