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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76 條

儲放液化石油氣,以十六公斤罐裝者為準,家庭使用不得超過二瓶,營業使用不得超過四瓶。住宅區或商業區使用高壓氣體,同時使用不得超過二瓶,其存放場所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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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76條,涉及到液化石油氣的儲放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液化石油氣如果是十六公斤罐裝,家庭使用不得超過二瓶,營業使用不得超過四瓶。同時,在住宅區或商業區使用高壓氣體時,同時使用的瓶數也不得超過二瓶,且存放場所也需符合相同規定。 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了液化石油氣的裝填重量限制,家庭使用不得超過四十公斤,而營業使用不得超過八十公斤。 同樣地,在「液化石油氣鋼瓶(瓶身)構造」的「CNS 2448」中,對於液化石油氣鋼瓶內容物的重量有明確的規定,液化石油氣鋼瓶內容物的重量可以分為六種,包括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十六公斤、二十公斤,以及五十公斤。 此外,根據「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中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各類事業場所違規程度裁處分類表」的編號十六,如果液化石油氣鋼瓶儲氣量的重量未符合「液化石油氣鋼瓶(瓶身)構造」的規定,則屬於一般違規。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規及相關資料,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在儲放液化石油氣方面,家庭使用不得超過二瓶,營業使用不得超過四瓶,並且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內容物重量也有明確的限制。此外,在住宅區或商業區使用高壓氣體時,同時使用的瓶數也有規定,且存放場所也需符合相同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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