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77 條
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違反本辦法之規定,除涉有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得視情節依左列規定處分: 一、限期改善。 二、依行政執行法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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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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