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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78 條

本辦法施行後,原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場所,不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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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78條,此條款規定了在該辦法實施後,如果原本的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的場所不符合該辦法的規定,應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善。如果逾期不改善的話,則根據相關法令進行處分。 根據此條款的一個範例是,在法規實施後,某個儲存液化石油氣的場所被發現不符合新的安全要求,該場所經過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後仍未進行改善,則主管機關可能會根據相關法令對該場所進行處分,例如處以罰款或停業等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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