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後,原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場所,不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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