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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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情形,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 2.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四項之紀錄,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申報;對於前條第七項依許可文件內容進行相關檢測之紀錄,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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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所參考的資料,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包含以下兩個內容: 1.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情形,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根據這個條款,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在處理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過程中,需要依照法規的規定辦理申報。具體而言,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如果事業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一定規模的事業,該事業應在一定期限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的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 2. 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四項之紀錄,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申報;對於前條第七項依許可文件內容進行相關檢測之紀錄,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申報。 根據這個條款,再利用機構在處理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過程中,需要根據規定進行相應的申報。具體而言,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再利用機構應對該條第四項所規定的紀錄進行申報;而根據該條第七項,再利用機構應根據許可文件的內容進行相關檢測並將結果紀錄下來,並且需要依照第22條的規定進行申報。 總結而言,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了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在處理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過程中應該遵守的申報要求。具體而言,他們需要根據法規要求,分別就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情形以及相關檢測結果進行申報。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9 條條文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1 條條文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2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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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