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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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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應自工程執行計畫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六個月內開始興建,並將開工日期及發包合約書等文件,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開始興建時,應報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准展延;其展延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六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法規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10條,公民營事業在獲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的執行計畫審核後,應在六個月內開始興建。同時,他們需要將開工日期和發包合約書等文件報備中央工業主管機關。 如果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在上述期限內開始興建,則應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核准展延。展延只能一次,且不得超過六個月。 例如,假設一家公民營事業計劃在某個工業專用港區興建一個倉庫,根據該法規,他們需要在獲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的審核後的六個月內開始興建。如果由於某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天氣惡劣或資金問題,他們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興建,則需要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然而,展延只能一次,且不得超過六個月。

  • 主管機關名詞
  • 前開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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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應自工程執行計畫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六個月內開始興建,並將開工日期及發包合約書等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