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應自工程執行計畫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六個月內開始興建,並將開工日期及發包合約書等文件,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開始興建時,應報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其展延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給定的法規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10條,公民營事業在獲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的執行計畫審核後,應在六個月內開始興建。同時,他們需要將開工日期和發包合約書等文件報備中央工業主管機關。 如果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在上述期限內開始興建,則應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核准展延。展延只能一次,且不得超過六個月。 例如,假設一家公民營事業計劃在某個工業專用港區興建一個倉庫,根據該法規,他們需要在獲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的審核後的六個月內開始興建。如果由於某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天氣惡劣或資金問題,他們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興建,則需要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然而,展延只能一次,且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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