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興建期間,應按月編製施工報表,並按季編製財務報告,送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實地查核,公民營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經查核不實者,應令其限期改善。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11條,公民營事業在建設工業專用港期間,有義務按照月份編製施工報表,並按季度編製財務報告,並提交給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實地進行查核,公民營事業不得逃避、拒絕或阻礙查核工作。如果查核發現報表或報告內容不實的情況,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將要求公民營事業在限期內進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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