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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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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興建期間,應按月編製施工報表,並按季編製財務報告,送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實地查,公民營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經查核不實者,應令其限期改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11條,公民營事業在建設工業專用港期間,有義務按照月份編製施工報表,並按季度編製財務報告,並提交給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實地進行查核,公民營事業不得逃避、拒絕或阻礙查核工作。如果查核發現報表或報告內容不實的情況,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將要求公民營事業在限期內進行改善。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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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興建期間,應按月編製施工報表,並按季編製財務報告,送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