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興建期間,應按月編製施工報表,並按季編製財務報告,送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實地查核,公民營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經查核不實者,應令其限期改善。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