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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專用港之興建,應依工程執行計畫之完工期限完成。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准展延之。投資興建協議書中應載明公民營事業違反前三條及前二項規定時,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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