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之興建,應依工程執行計畫之完工期限完成。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投資興建協議書中應載明公民營事業違反前三條及前二項規定時,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之處理原則。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12 條,工業專用港的興建必須在工程執行計畫的完工期限內完成。如果由於某些原因導致公民營事業無法如期完工,則應該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在投資興建協議書中,應該明確記載公民營事業違反前三條和前二項規定時,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的處理原則。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其中包括了這項法條的相關規定和指引。這項法條的範例應該來自實際的情況,例如某公民營事業由於工程延誤無法如期完工,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期限的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