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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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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區域內各種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應經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未經同意擅自建造、或拆除者,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恢復原狀。 前項各種建築物及設施領有建築執照者,應將建築執照影本送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13條,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的建築物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必須經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方能進行,且需要符合建築法令規定。若未經同意擅自建造或拆除,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有權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恢復原狀。 同時,第13條的另一款提到,具有建築執照的建築物應該將建築執照的影本送交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該辦法是由經濟部所制定,用於規範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的建築物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等相關事項。該辦法的目的是確保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的建築物和設施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建築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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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工業專用港區域內各種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應經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依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