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民營事業應自土地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依經濟部核准之工程計畫報告書擬具工程執行計畫,包括工程設計書圖、工程預算書、施工計畫書及施工期間環境監測計畫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完成工程執行計畫之提報時,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
公民營事業應自土地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依經濟部核准之工程計畫報告書擬具工程執行計畫,包括工程設計書圖、工程預算書、施工計畫書及施工期間環境監測計畫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完成工程執行計畫之提報時,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