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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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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應自土地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依經濟部准之工程計畫報告書擬具工程執行計畫,包括工程設計書圖、工程預算書、施工計畫書及施工期間環境監測計畫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完成工程執行計畫之提報時,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公民營事業在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後的一年內,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程計畫報告書,其中包括工程設計書圖、工程預算書、施工計畫書和施工期間環境監測計畫等文件。在變更工程計畫時,也需遵守同樣的程序。如果因某些原因無法在前述期限屆滿前完成工程計畫的提報,應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但只限一次,且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的官方網站資料,公民營事業指的是由私人擁有或業主自行開發的工業區域,並且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這些營業許可的申請程序需要提供工程計畫報告書,其中包括工程設計書圖、工程預算書、施工計畫書和施工期間環境監測計畫等文件。如果在契約簽訂後的一年內無法完成工程計畫的提報,公民營事業可以提出申請延長期限,但只能延長一次,且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工業局官方網站:https://www.moeaidb.gov.tw/ctlr?PRO=gcisweb_rbfa2র

  • 租賃契約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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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應自土地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依經濟部核准之工程計畫報告書擬具工程執行計畫,包括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