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於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期間,應自行辦理各項相關設施之災害保險。 因天然災變遭受重大損害時,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辦理必要之救助,或洽請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第8條規定了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的經營管理辦法。根據該條規定,公民營事業在投資興建和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期間,應自行辦理相關設施的災害保險。當遭受重大損害時,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可以協調相關機關進行必要的救助,或請金融機構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障投資者在面對災害損害時能夠得到必要的保障和支援。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及相關的金融機構貸款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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