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民營事業填造工業專用港區域土地所投入之費用,得按實際投資成本折抵其應繳付之土地租金;折抵方式另行協議。 前項實際投資成本,應由公民營事業編製施工預算,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施工;施工完成後,應依實際支出之開發成本作成結算,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公民營事業填造工業專用港區域土地所投入之費用,得按實際投資成本折抵其應繳付之土地租金;折抵方式另行協議。 前項實際投資成本,應由公民營事業編製施工預算,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施工;施工完成後,應依實際支出之開發成本作成結算,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