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填造工業專用港區域土地所投入之費用,得按實際投資成本折抵其應繳付之土地租金;折抵方式另行協議。 前項實際投資成本,應由公民營事業編製施工預算,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施工;施工完成後,應依實際支出之開發成本作成結算,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7 條,當公民營事業填造工業專用港區域土地所投入的費用時,可以按照實際投資成本折抵應繳的土地租金。而折抵的方式需要進行另外的協議。對於前項的實際投資成本,公民營事業應該先編製施工預算,然後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施工。施工完成後,應根據實際支出的開發成本進行結算,並由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後,再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工業區土地使用規則》(中華民國內政部主管 2021年最新修訂版)。在該規則中,有提到公民營事業填造工業專用港區域土地的相關規定。例如,根據該規則第 5 條第 3 項,工業區土地的使用產權發票價超過五億元者,可根據投資成本折舊法折舊報銷。此外,參考資料還可以包括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例如經濟部)所發布的相關公告或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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