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之開發,其中防波堤興建、航道及港池浚挖工程,得由公民營事業擬具計畫,提送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經經濟部同意後,洽請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但航道及港池浚挖土方作為填土造地之用者,不予列計。前項優惠貸款所需資金,原則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提供百分之六十、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百分之十五及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提供百分之二十五;其貸款利息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貸款額度以前項工程總額百分之七十計算,並分十五年償還本息,寬限期最長五年。前項貸款利息有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五之虞時,得由經濟部研擬各資金來源出資比例調整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6條,工業專用港的開發需要建造防波堤、航道和港池浚挖工程。這些工程可以由公營事業提出計畫,經經濟部同意後,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優惠貸款。然而,航道和港池浚挖土方如果用於填土造地,則不予列計。根據條文規定,優惠貸款的資金主要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供60%,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15%,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提供25%。貸款利息不得超過年利率6.5%,貸款額度根據工程總額的70%計算,並分15年還本付息,最長寬限期為5年。如果貸款利率超過6.5%,經濟部可以提出各資金來源出資比例調整方案,並提交行政院核准。 論據範例來源: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網站,提供的「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文件(最後更新日期:2011年9月28日),該條文明確規定了工業專用港的開發程序和貸款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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