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之投資興建協議書,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資範圍。 二、工作內容及權責劃分。 三、計畫執行依據。 四、資金籌措及運用。 五、土地取得、管理及租金標準。 六、費率計算原則。 七、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 八、經營及管理。 九、營運期及權利金。 十、違約處理條款。 十一、協議書終止處理條款。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前條第一項之投資興建協議書應包含的事項。依照該條規定,協議書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1. 投資範圍:協議書應明確指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的投資範圍。 2. 工作內容及權責劃分:協議書應明確說明參與者在投資興建中所扮演的工作內容和權責劃分。 3. 計畫執行依據:協議書應訂明投資興建計畫的執行依據,確保計畫能夠順利進行。 4. 資金籌措及運用:協議書應詳細說明資金的籌措方式和運用情形。 5. 土地取得、管理及租金標準:協議書應訂明土地的取得方式、管理方式和租金標準。 6. 費率計算原則:協議書應說明費率的計算原則,確保費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7. 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協議書應明確規劃設計和施工的細節,確保工程的品質和進度。 8. 經營及管理:協議書應明確經營和管理的方式,確保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的正常運作。 9. 營運期及權利金:協議書應訂明營運期限和相關的權利金支付情况。 10. 違約處理條款:協議書應包含對違約行為的處理條款,確保合約方的權益。 11. 協議書終止處理條款:協議書應明確規定合約終止時的處理方式。 以上資料參考自《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