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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港區內之作業船及交通船,應依公民營事業指定之停泊區域停泊;不依指定停泊者,由公民營事業逕予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公務船舶所需停泊區域,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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