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內之作業船及交通船,應依公民營事業指定之停泊區域停泊;不依指定停泊者,由公民營事業逕予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公務船舶所需停泊區域,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指定之。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31條,港區內的作業船和交通船應該停泊在公民營事業指定的停泊區域,如果不依指定停泊,公民營事業可以直接移泊,並由船舶所有人負擔移泊的費用。公務船舶所需的停泊區域則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協商指定。 依據參考資料,《港務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工業專用港,係指為區分保護自然災害的倉庫、製造場所等工業設施所須,並與停泊處所做連接之一類港口。在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31條中,所提到的作業船和交通船指的是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進行作業或提供交通服務的船舶。與此同時,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港區」指的是根據港口功能劃設之範圍,除停泊處所外還包括連接港區內各個設施所需的區域。这些參考資料與法條內容相關,幫助說明了相關的概念和範圍。 舉例: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31條,如果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的作業船和交通船不按照公民營事業指定的停泊區域停泊,公民營事業有權將其移泊,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例如,如果一艘在工業專用港區進行貨物裝卸作業的船舶未依照指定的停泊區域停泊,公民營事業可以將其移泊到指定的停泊區域,並向船舶所有人收取移泊費用。另外,公務船舶所需的停泊區域則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進行討論後指定,例如政府機關的船舶需要停泊在特定區域時,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與相關機關商討後指定停泊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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