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32

快速跳轉

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由公民營事業報請當地航政機關視實際需要予以核定;當地航政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32條,停航船舶的留船人員需由公民營事業向當地航政機關報請核定,該機關也有權隨時派員進行抽查。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停航船舶的安全和管理,留船人員的職責是負責維持停航船舶的安全和進行必要的維護工作。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工業專用港和碼頭的運營和管理能夠順利進行,並保障船舶和人員的安全。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由公民營事業報請當地航政機關視實際需要予以核定;當地航政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