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由公民營事業報請當地航政機關視實際需要予以核定;當地航政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32條,停航船舶的留船人員需由公民營事業向當地航政機關報請核定,該機關也有權隨時派員進行抽查。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停航船舶的安全和管理,留船人員的職責是負責維持停航船舶的安全和進行必要的維護工作。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工業專用港和碼頭的運營和管理能夠順利進行,並保障船舶和人員的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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