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民營事業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發現有違反商港法第十八條、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妨害安全或污染情事時,應予以制止或報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公民營事業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發現有違反商港法第十八條、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妨害安全或污染情事時,應予以制止或報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