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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工業專用港區域進行工程施工及下列作業,應先經公民營事業同意,並不得有妨害相關設施之行為: 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 二、船舶進出船塢。 三、從事燒焊或熔接。 四、下水操練救生。 五、舉行各種演習或儀式。 六、妨礙船舶航行或港埠作業設施。 七、其他有妨害相關設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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