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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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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業專用港區域進行工程施工及下列作業,應先經公民營事業同意,並不得有妨害相關設施之行為: 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 二、船舶進出船塢。 三、從事燒焊或熔接。 四、下水操練救生。 五、舉行各種演習或儀式。 六、妨礙船舶航行或港埠作業設施。 七、其他有妨害相關設施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34條,工業專用港區域進行工程施工及下列作業必須經公民營事業同意,並不得有妨害相關設施之行為: 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 二、船舶進出船塢。 三、從事燒焊或熔接。 四、下水操練救生。 五、舉行各種演習或儀式。 六、妨礙船舶航行或港埠作業設施。 七、其他有妨害相關設施之行為。 這項法規保護工業專用港區的正常運作,確保當中的設施免於受到任何妨害。若要進行上述作業,必須事先得到公民營事業的同意,以確保相關設施的安全。依據這個法規的內容,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家公民營事業營運工業專用碼頭,並且有一艘船要進出該碼頭,船隻應該事先與該公民營事業取得同意,並且不得有任何可能妨害船塢設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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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在工業專用港區域進行工程施工及下列作業,應先經公民營事業同意,並不得有妨害相關設施之行為: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