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業專用港區域進行工程施工及下列作業,應先經公民營事業同意,並不得有妨害相關設施之行為: 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 二、船舶進出船塢。 三、從事燒焊或熔接。 四、下水操練救生。 五、舉行各種演習或儀式。 六、妨礙船舶航行或港埠作業設施。 七、其他有妨害相關設施之行為。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34條,工業專用港區域進行工程施工及下列作業必須經公民營事業同意,並不得有妨害相關設施之行為: 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 二、船舶進出船塢。 三、從事燒焊或熔接。 四、下水操練救生。 五、舉行各種演習或儀式。 六、妨礙船舶航行或港埠作業設施。 七、其他有妨害相關設施之行為。 這項法規保護工業專用港區的正常運作,確保當中的設施免於受到任何妨害。若要進行上述作業,必須事先得到公民營事業的同意,以確保相關設施的安全。依據這個法規的內容,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家公民營事業營運工業專用碼頭,並且有一艘船要進出該碼頭,船隻應該事先與該公民營事業取得同意,並且不得有任何可能妨害船塢設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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