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泊港區內船舶之事業廢棄物,應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停泊港區內船舶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應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根據此條款,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必須負責處理船舶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可以自行清除,也可以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除與處理。舉例來說,如果一艘停泊在工業專用港內的船舶產生了事業廢棄物,船舶所有人可以自行處理這些廢棄物,或者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除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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