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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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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或行為人在港區作業時應保持清潔,並自行清除油料、廢水或廢棄物,不得遺留、排放或拋棄於港區;不清除者,由公民營事業逕予清除,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經由溝及下水道等構造物排入港區之廢棄物,其構造物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出口處設置欄柵攔集並清除,或由公民營事業逕行清除,其費用由構造物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36條,船舶或行為人在港區作業時應保持清潔,並自行清除油料、廢水或廢棄物,不得遺留、排放或拋棄於港區。如果船舶或行為人未清除,則由公民營事業負責清除,相關費用則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同樣地,如果廢棄物是經由溝渠及下水道等構造物排入港區,該構造物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該在出口處設置欄柵攔集並清除廢棄物,如果未清除,則由公民營事業負責清除,相關費用則由構造物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港區環境的清潔,保護生態環境和港區使用者的健康。 相關法規參考資料: -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520011) - 環境保護署 - 港灣港口 (https://www.epa.gov.tw/np.asp?ctNode=888&FLI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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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船舶或行為人在港區作業時應保持清潔,並自行清除油料、廢水或廢棄物,不得遺留、排放或拋棄於港區;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