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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或行為人在港區作業時應保持清潔,並自行清除油料、廢水或廢棄物,不得遺留、排放或拋棄於港區;不清除者,由公民營事業逕予清除,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經由溝及下水道等構造物排入港區之廢棄物,其構造物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出口處設置欄柵攔集並清除,或由公民營事業逕行清除,其費用由構造物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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