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應針對港區內之交通管制、工程施工、設施維護及環境衛生等事項,擬訂工業專用港港區管理維護作業規定,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港區管理維護作業規定之執行情形,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並定期檢查。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37條,公民營事業在港區內經營時應擬定工業專用港港區管理維護作業規定,包括交通管制、工程施工、設施維護及環境衛生等事項。該規定須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後方能實施。此外,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抽查該港區管理維護作業規定的執行情況,並定期進行檢查。 根據此法條,工業專用港經營者需制定港區管理維護作業規定,並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核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則有權隨時派員抽查規定的執行情形,並定期進行檢查。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港區內的交通管制、工程施工、設施維護和環境衛生等事項得到適當的管理和維護。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37條的參考資料尚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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