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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民營事業應針對港區內之交通管制、工程施工、設施維護及環境衛生等事項,擬訂工業專用港港區管理維護作業規定,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港區管理維護作業規定之執行情形,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並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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